天津收废品男子串通过磅员 “坑走”卖家废铁4吨多
一收废品男子与过磅员串通,将收购来的废铁过磅时故意调低数值,半个月间从卖家那里“坑走”废铁4吨多。日前,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将一审中的盗窃罪改判为诈骗罪,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和缓刑。
现年40岁的杨某在本市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。2011年8月,马某找到杨某,欲卖工厂里的废铁。二人谈好价钱后,马某带着杨某到附近一家地磅站过磅。首次交易顺利完成后,杨某猜想今后如果再购买马某的废铁,可能还会到这个地磅站过磅,于是找到过磅员李某,让其下次再过磅时故意调低磅数。杨某向李某承诺,每减少一吨数值给好处费500元,李某应允。
果然,此后杨某与马某的交易每次都在这个地磅站过磅。半月间,杨某收购废铁11次,故意调低的磅数累计达4.175吨。杨某因此获利13000余元,李某也获得好处费1500元。马某察觉后到过磅站质问,李某投案自首,杨某也被抓获。二人退还了非法所得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杨某、李某以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,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,处罚金10000元;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,处罚金7000元。一审宣判后,杨某不服提出上诉。代理律师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准确。杨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,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。同时,考虑到杨某的诈骗数额、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,量刑也过重。
日前,市二中院采纳辩护意见,改判杨某、李某犯诈骗罪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,处罚金5000元;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处罚金3000元。
君荐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分析认为,本案焦点在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,二者在实施犯罪手段上有明显区别。盗窃犯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公私财物。诈骗犯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手段,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,使特定的受害人上当受骗,从而骗取公私财物。诈骗行为人先使受害人上当受骗,然后由受害人“自觉自愿”地将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,犯罪实施的结果就是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,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自己的财物处分给诈骗行为人。
郭文礼指出,本案中,杨、李二人虽然采取了秘密手段,且通过此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,但根本意图在于隐瞒废铁真实重量以欺骗被害人,使其错误地认可“过磅重量”而“自愿”把货物卖给杨某,因此应认定二人为诈骗犯罪。
现年40岁的杨某在本市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。2011年8月,马某找到杨某,欲卖工厂里的废铁。二人谈好价钱后,马某带着杨某到附近一家地磅站过磅。首次交易顺利完成后,杨某猜想今后如果再购买马某的废铁,可能还会到这个地磅站过磅,于是找到过磅员李某,让其下次再过磅时故意调低磅数。杨某向李某承诺,每减少一吨数值给好处费500元,李某应允。
果然,此后杨某与马某的交易每次都在这个地磅站过磅。半月间,杨某收购废铁11次,故意调低的磅数累计达4.175吨。杨某因此获利13000余元,李某也获得好处费1500元。马某察觉后到过磅站质问,李某投案自首,杨某也被抓获。二人退还了非法所得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杨某、李某以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,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,处罚金10000元;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,处罚金7000元。一审宣判后,杨某不服提出上诉。代理律师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准确。杨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,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。同时,考虑到杨某的诈骗数额、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,量刑也过重。
日前,市二中院采纳辩护意见,改判杨某、李某犯诈骗罪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,处罚金5000元;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处罚金3000元。
君荐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分析认为,本案焦点在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,二者在实施犯罪手段上有明显区别。盗窃犯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公私财物。诈骗犯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手段,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,使特定的受害人上当受骗,从而骗取公私财物。诈骗行为人先使受害人上当受骗,然后由受害人“自觉自愿”地将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,犯罪实施的结果就是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,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自己的财物处分给诈骗行为人。
郭文礼指出,本案中,杨、李二人虽然采取了秘密手段,且通过此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,但根本意图在于隐瞒废铁真实重量以欺骗被害人,使其错误地认可“过磅重量”而“自愿”把货物卖给杨某,因此应认定二人为诈骗犯罪。